析法说典丨外卖骑手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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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例专栏是西夏区人民法院“析法说典”中一个分享劳动争议案例,由西夏区人民法院专业法官提出具有针对性和专业性建议的栏目。在这里,我们将对当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热点问题进行探讨,为劳动者、用工单位提供专业法律分析。

裁判要旨

某些外卖骑手在提供劳动的过程中,要遵守平台企业确定的算法和劳动规则,平台企业虽对其有一定的管理,但系为维系双方关系而衍生的较为松散的管理规定,不应视为劳动关系中隶属性较强的规章制度,不符合劳动关系中人身依附性的特征,故其与平台企业之间不完全符合确认劳动关系的情形。

某分公司系沈阳黑曼巴公司的分公司,经营范围为货物配送信息咨询及配送服务。王某于年11月21日通过58同城发布的招聘信息入职该分公司担任送餐员一职,入职当日与沈阳黑曼巴公司签订了《订单配送(承揽)协议》约定:协议期限一年,王某根据蜂鸟配送线上服务准则及沈阳黑曼巴公司所属公司相关要求规定执行承包代理的线下配送业务,根据线上业务发生的时间内从事线下自由配送等相关订单配送承揽任务。协议签订后,王某在饿了么APP平台注册后,在某分公司代理的商圈范围内从事饿了么订单送餐配送员工作,按单计酬,每单5-5.5元,单量有系统自动记录,王某提交的《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显示,其工资由天津鑫汇达劳动服务**等公司发放,每月工资不固定。年5月4日,王某送货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年2月1日,王某以某分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双方自年11月21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分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其与王某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王某与某分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分析

互联网时代下,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型工关系层出不穷,本案所涉网约送餐骑手与“互联网+”企业纠纷就是新类型劳动争议案件之一。由于平台的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就业方式相对灵活,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网约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大量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难以与企业直接确认劳动关系,难以简单纳入我国现行劳动法律调整,其权益保障面临新问题。而认定劳动关系,应考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结合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案中,区别于其他劳动争议案件:

一是对于王某与某分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审查重点在于双方是如何管理以及工资如何发放,这直接关系到双方法律关系性质的判断。具体而言,王某与沈阳黑曼巴公司签订承揽协议后,通过饿了么APP平台注册从事饿了么订单送餐配送员工作,某分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就王某的劳动时间、地点、强度、薪酬等作具体约定。根据王某提供的《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显示,其工资系天津鑫汇达劳动服务**等公司发放,而非某分公司发放。王某提交的《薪资账单》显示其每月工资并不固定,亦不符合银川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王某提交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双方约定了工资底薪。某分公司虽然对某站点的人员进行了钉钉打卡考勤,但从王某提交的钉钉打卡考勤统计可以看出,其每月基本上是缺卡、迟到、旷工,没有称之为劳动法意义上的考勤,只是每天统计配送人员,且这并不影响其工资待遇,其工资是饿了么平台所属公司根据APP显示的送餐单数计付工资,日酬月结,故某分公司对某站点骑手的管理行为并不符合劳动关系意义下的管理。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本案中,某分公司和王某虽然都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但王某送餐的工作内容无法看出系履行某分公司的职务行为,某分公司虽对王某有一定的管理规定,但均为维系双方关系而衍生的较为松散的管理规定,不应视为劳动关系中隶属性较强的规章制度,故不符合劳动关系中人身依附性的特征。

二是关于工资发放不符合劳动关系中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按月发放工资较为稳定的劳动报酬特征。本案中,王某工资不由某分公司发放,其每月的收入系其从饿了么平台接单数量乘以单价而确定,其工作安排和工资发放等均不受某分公司的管理和支配,工作时间及接单数量由其自己掌控,具有较大的起伏性,该模式不符合劳动关系中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按月发放工资较为稳定的劳动报酬特征。由此,王某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某分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分公司与王某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案宣判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经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近些年来,随着平台经济的迅速发展,出现了大量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其中有部分劳动者工作有较大的自主性,比如说可自主决定是否上线和接单等。司法实务中,关于外卖骑手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根据个案实际情况的不同,具有不同的实践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外卖骑手与平台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比如()辽01民终号民事判决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沈阳黑曼巴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上诉人主张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应提供初步证据予以证明。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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