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离岗体检为啥值10万无奈被裁之后,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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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某于年4月至徐州某煤矿,曾长期在井下从事接触粉尘的工作。

年12月,该煤矿被国家列入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关闭矿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解除和费某的劳动合同。

年1月12日费某在煤矿出具的《煤矿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结算表》签字按指纹并领取了经济补偿金,金额元。

不料这是费某的缓兵之计,随即提出仲裁,仲裁裁决:该矿向费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元。

煤矿不服,提起上诉

诉称:矿井关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该矿与费某解除合同符合法定条件。

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该煤矿因国家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政策关闭矿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煤矿与费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条件。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煤矿与费某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知费伏进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而煤矿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依法通知费某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费伏进已经做了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煤矿违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费某二倍的经济补偿金。

由于之前认定的经济补偿年限为29年,月平均工资为元,经济补偿金金额为元,故煤矿应当再支付费某赔偿金差额元。

煤矿不服,再次上诉

理由是:

1、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该矿与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虽然是上诉人单方解除合同,但是被上诉人领取了相关的经济补偿金,并且签字认可,即应视为被上诉人对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同意认可的,不应视为单方解除。

2、费某在年间已不在特殊工种岗位从事工作,一审认定了被上诉人不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又以因在特殊工种岗位离岗前未进行健康检查而认定上诉人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形,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费某的辩称

被上诉人长期从事井下从事接触粉尘工作12年,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以及GBZ/T-《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4.8.6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检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在GBZ-《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4.8.4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3)规定接触粉尘工龄20年(含20年)以下者,随访10年,随访周期为每5年1次。

接触粉尘工龄超过20年,随访时间20年,随访周期为每4年1次。

根据以上有关规定可以看出,粉尘职业病终身潜伏期,在脱离接触后仍可以发生职业病,需要进行医学随访检查,被上诉人在年调离井下粉尘工作岗位,没有做过任何职业病检查工作,同时也没有做过医学随访,显然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审法院

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费某在该矿曾从事搬运工等井下工作,系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但煤矿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未组织被上诉人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该煤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解除其与费某进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案例点评

这是由于忽视离岗体检导致的败诉,也值得人力资源从业人员警醒,一个小小的前置程序,导致损失10万。

当然在客观上,由于费某在年就离开职业病危害岗位,所以人事部安排离岗体检的时候忽略了费某的安排。但这个迟来的离岗体检,价值10万。

根据年发布的《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如果企业安排了,费某自己不去,那样的话,后果自负。

也期待广大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注意日常的防护,定期的做体检,多学职业病相关法律,保护自己。离岗时可以要求做离岗体检,并且可以要求带走自己的职业健康档案的复印件,并由单位盖上章,且确认此件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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