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作业工人死在出租屋仅获赔83万,为

这个夏天很热,发生了太多令人悲伤的事情。

年仅34岁的装卸工人张某,在浙江余姚最热的那天夜里,死在了12平方米的出租屋里。

据了解,早在出事的前两天,张某就已经有了中暑的症状,但由于被告知“请假要扣工资”,所以张某即便身体不舒服,却仍然坚持在高温天气下连续加班了两天,最终导致不幸发生。

事后,由于张某的情况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所以无法得到工伤赔偿。

最终在各方的多次调解下,张某家属与物流公司签订了赔偿协议,物流公司出于人道主义给予了家属一定的补偿和精神抚慰金共8.3万元!

一条人命只换来8.3万,令人唏嘘不已。

根据最新法律规定可知,目前劳动者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获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赔偿金94万,对比8.3万而言,对于家属来说,如果能认定为工伤,那么至少能有经济上的补偿。

但为何张某没有获得工伤赔偿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首先,张某死亡在出租屋内,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且死亡时并未从事工作事项,因非上班时间、上班地点,也不是在上下班途中死亡,所以无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为工伤,也就无法获得工伤赔偿。

那么,张某能否申请鉴定为职业病从而认定为工伤呢?

答案是很难。

确定张某是否因职业病死亡,必须进行尸检明确死因,而这个工作需要家属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申请尸检后,也不一定就能够定性为职业病,要看相关症状是否明确,即使症状明确,死亡的鉴定结果一般也只会写器官衰竭之类的直接死因,而不是具体的疾病。

而更难的是,即便做了理化尸检,确定死因是热射病,也无法直接确认热射病是由于工作单位和工作环境造成的。

实践中,职业病的诊断是非常严格的。

而家属显然也不愿意为了一个不太能确定的结果去解剖亲人的尸体。

所以最终的结果就是上述我们说的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赔偿8.3万。

有人在社交平台高调炫富月入8万,也有人高温作业死在出租屋获赔8.3万,这就是普通底层劳动人民的无奈,也是赤裸裸的社会现实。

也没什么好说的,只希望我们国家能够早日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保障底层劳动人民的基本利益。

也希望张某的离去能给所有人敲响警钟,如果身体不舒服千万不要硬撑,因为有命才能谈别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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