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保护攻略来了,请您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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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各业即将迎来春节假期之后的“复工潮”,“打工人”也将开启新的就业旅程。出门在外,健康平安最关键,富顺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就职业健康安全向广大朋友发出温馨提醒。

一、未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即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用人单位,拒绝!

重要提醒: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签订劳动合同时未书面告知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的用人单位,拒绝!

重要提醒: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三、未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即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用人单位,拒绝!

重要提醒: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护用品。

四、未公布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未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用人单位,拒绝!

重要提醒:用人单位应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施设备,应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用人单位必须履行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朋友们务工时若遇上述类似情况,可拨打投诉举报电话-。维护您的合法权益,需要各位共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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