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因所在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支付经济补偿而与公司发生了劳动争议。李某为此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由于他在该单位工作年限只有一年,月工资也不高,他据此计算出的经济补偿标准,不超过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他想知道,如果自己的请求能够得到仲裁委支持,裁决的经济补偿金额与自己计算的相同,是否可以适用终局裁决?
可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规定,仲裁庭裁决案件时,申请人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事项,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其中,经济补偿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赔偿金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条文释义
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中,设立终局裁决制度的目的,是让更多涉及劳动者基本权益的简单、小额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劳动标准的争议案件终结在仲裁阶段,既减少当事人讼累,又节约司法资源,体现仲裁制度优势。根据上述规定,法定小额争议是重要的终局裁决事项。
法定是指只有法律规定的争议事项才能适用终局裁决,而不是所有争议事项;小额是指对适用终局裁决的裁决金额进行了限制,不得超过一定标准。上述两者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争议事项法定上述法条中所称“单项”可以按照以下分项计算
追索劳动报酬的争议依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并结合办案实践,可将劳动报酬的分项分为:①计时工资;②计件工资;③奖金;④津贴和补贴;⑤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⑥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追索工伤医疗费的争议工伤医疗费不再分项,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与工伤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等。
追索经济补偿的争议经济补偿的分项包括:①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③其他经济补偿。
追索赔偿金的争议赔偿金的分项包括: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②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③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④其他赔偿金。
裁决金额小额
裁决金额小额,是指属于终局裁决的争议,单项争议裁决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超过该金额不能适用终局裁决。关于裁决金额限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根据裁决的金额确定,而不是根据申请人请求的金额。
应单项计算,而不是将申请人请求事项中符合终局裁决的争议事项合并计算。该单项计算是指基于同一请求权的请求事项,而不是仅仅依据申请人所填写的请求。在裁决时,要按照上文所述的各分项来分列裁决结果。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作出裁决时的最低工资标准,当地是指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
包含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本数,即裁决金额小于或者等于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时,应当终局裁决。
法条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12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4号)第二条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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