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的处理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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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与陈某系夫妻,陈某生前系军红彩印厂职工。年9月2日上午10时左右,陈某在单位制袋车间操作冲床时,以左手指伤害于12时29分05秒被送至省三院。该院门诊诊断为左手离断伤,入院科别手外科3病区,12时50分入院,入院记录中主要记录:1、心前区无隆起,心界不大,心率次/分,节律规整,心音有力,各瓣膜听诊区未闻及杂音,无心包摩擦音及心包扣击音。2、实验室检查暂无。3、其他辅助检查X线。12时50分主治医师初步诊断:1、左手示中环小指离断伤。2、心脏病,心房颤动,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13时至19时40分对陈某实施左手示中环小指再植术,手术记录显示术前诊断及术中诊断均为:1、左手示中环小指离断伤。2、心脏病,心房颤动,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术后陈某病情突然加重,经抢救,陈某对抢救反应差,于23时10分经家属要求放弃抢救,自动出院。23时50分在宁晋县四院抢救无效死亡。年9月3日宁晋县四院出具诊断证明书,主要记载:陈某心跳骤停,年9月23时50分死亡。年9月27日省三院出具诊断证明书,主要记载:陈某诊断或印象为:1、左手示中环小指离断伤。心脏病,心房颤动,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2、心跳呼吸骤停。年7月31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主要记载:陈某诊断或印象为1、左手示中环小指离断伤。2、心脏病,心房颤动,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急诊入院手术,术前门诊心电图显示心脏病,心房颤动,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年11月13日邢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邢劳鉴年号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陈某突发心脏病死亡与手外伤无关。年8月31日翟某向宁晋县人社局提出陈某的工伤认定申请,申请陈某因心脏病突发经抢救死亡为工亡。经补正材料后,宁晋县人社局于年11月29日受理。经调查后,邢台市人社局于年12月28日作出冀伤险认决字[]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无证据证明陈某系突发心脏病导致左手受伤,故认定陈某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形成本诉。

一、撤销被告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年12月28日作出的冀伤险认决字[]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二、责令被告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类案件举证责任在被告,因此被告提供的证据应当基本证明案件事实,如果其提交的证据证明事实不清的话,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案中虽然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为死者突发心脏病死亡与手外伤无关。但是整个案情中无法判定死者是否在工作期间突发心脏病,也就是说存在因工作期间突发心脏病导致手切伤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未提供相反证据证实死者系在入院后才突发心脏病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应当承担一个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应当以不利于行政机关的事实予以认定。因此本案中死者在工作岗位上切医院,虽然因心脏病去世,但仍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视同工伤。

步骤一:工伤认定程序

职工或其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于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步骤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程序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关于工伤医疗待遇,分为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伤残待遇,工亡待遇。具体以后再做介绍。

步骤三:工伤索赔程序

工伤的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后,相应工伤待遇一般可以量化,即可协商赔偿。协商不成的,可以到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双方可依法向法院起诉。诉讼程序同普通民事诉讼程。

职工在工作期间遭受的伤害并不必然就属于工伤范围,所以在遭受伤害后除了及时进行救治外,最重要的就是对伤害进行工伤认定,然后才是进行工伤鉴定和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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