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工伤纠纷实用指引,建议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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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清远

工伤纠纷是劳动与用人单位之间经常发生的纠纷,笔者整理了工伤纠纷相关的处理内容及法律条文,以期对劳动者助益。

01工伤认定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人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的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患职业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02视同工伤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第1、2点情形,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第3点情形,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03不得认定工伤情形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04申请工伤认定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材料不完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05申请工伤认定时间

1.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2.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职工事发生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06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07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劳动能力等级待遇对照表》(湖南)

工伤劳动能力等级待遇对照表

湖南省工伤事故赔偿项目明细表

湖南省工伤事故赔偿项目明细表

08未参加工伤保险情形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09未按照实际工资参加工伤保险情形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工伤保险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工伤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无故停缴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根据《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

10工伤案件仲裁及诉讼管辖

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

11基本数据

年度湖南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元。

--湘人社规()23号

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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