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工伤认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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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正副本各一份,职工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受一式两份,并提供下列材料:

(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注明伤害的诊断时间)和初次诊疗资料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死亡的,提供抢救病历资料、死亡证明;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4)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工伤认定

若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上下班路线图(地图复印件上注明)、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和事故发生时居住地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除上述材料外,单位、工会组织、职工或亲属还应分别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单位申请:

(1)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考勤记录、单位作息时间规定;

(2)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须提交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3)如若加班,应提供加班证明。

工会组织、职工或亲属申请:

(1)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亲属关系证明。

工伤认定申请报送材料中,由用人单位(组织)提供的材料,须加盖用人单位(组织)公章;由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原件与复印件。

非法用工单位职工和用人单位使用的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不作为工伤认定的对象,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依申请判定其是否符合《条例》规定的情形。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判定情形时也须提交能以证明非法用工的相关证据材料。

办理地点:单位所在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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