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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未报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为该用人单位(A)矿区外包单位某建材公司劳动者◆该用人单位与某建材公司(B)的承包协议表明承包工区内一切职业卫生管理、安全生产等均由某建材公司承担
舟山岱山某建材公司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元的罚款。案件回顾
年3月30日岱山县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统计第一季度县区内职业病防治情况的时候发现,有份某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报告日期为年12月31日的《疑似职业病报告单》,但没有对应的用人单位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报告。
当天执法人员调查了解到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于年1月1日将疑似职业病告知书快递寄给用人单位,并收到了有用人单位及疑似职业病病人签字的回执。
疑似职业病报告单及通知书
年4月2日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到该用人单位(A)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发现未报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为该用人单位(A)矿区外包单位某建材公司劳动者,该用人单位与某建材公司(B)的承包协议表明承包工区内一切职业卫生管理、安全生产等均由某建材公司承担。
年4月7日
某建材公司(B)法定代表人提供相关资料接受了询问调查,承认其于年1月3日收到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疑似职业病通知/告知书》,但由于意识不到位未及时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做了询问笔录,并出具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马上进行改正,同时对该涉嫌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卫监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将依据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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