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带你了解劳动仲裁程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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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劳资矛盾多发。随着人们的法治意识不断加强,越来越多的劳动者试图通过劳动仲裁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故本文将对劳动仲裁程序进行简要介绍,帮助广大劳动者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

01

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根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包括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于“劳动争议”进行了进一步解释和列举,将下列争议定义为劳动争议,应属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此外,针对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九)项“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如改制并非企业自主进行而是由政府主导、指令下进行的,因改制引发的纠纷,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权益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02

仲裁前置

原则上,劳动争议双方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

(2)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被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的,劳动者可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此外,《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也即,在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或者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达成调解协议且用人单位未依约履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在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的情况下,如劳动者已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取得调解协议,可凭调解协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阶段增加仲裁阶段未提出的请求,该请求与仲裁阶段的请求具有不可分性,法院应当对该请求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据此,如果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增加仲裁阶段未提出的请求,该请求与仲裁阶段的请求具有不可分性,法院应当对该请求合并审理。

例如,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在仲裁阶段仅请求拖欠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未请求加付赔偿金,但在诉讼阶段另外请求加付赔偿金。考虑到加付赔偿金是因拖欠劳动报酬和补偿金而产生的,有关二者的诉请密不可分,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应直接对加付赔偿金的请求合并审理。

(4)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直接予以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于《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进行了进一步解释和列举,但由于司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指导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律文件,并不必然适用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践中难免有一些劳动仲裁机构会拒绝受理加付赔偿金纠纷、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纠纷等司法解释规定的“劳动争议”。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凭劳动仲裁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03

仲裁管辖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04

劳务派遣案件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05

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时效中断,重新计算。遇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时效中止(即暂停计算),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继续计算。(《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前三款)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时效不受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后,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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