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健康教育核心信息及释义(二)
五、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健康、舒适的工作环境。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符合职业卫生标准,主要是作业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要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符合职业卫生学要求,是指:要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等。
六、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章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七、劳动者应当提高职业病防护意识,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章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劳动者主动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义务,包括:
(一)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
(二)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
(三)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四)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五)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仅是作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同时也是保护劳动者自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对不能履行以上法定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加强管理,帮助其改正。
责任编辑:刘文静
信息来源:乌兰浩特市卫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