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职业健康应

根据《关于开展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号),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20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活动主题:一切为了劳动者健康

职业健康应知应会第一期知识点:

1.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2.所有粉尘中,危害最严重的粉尘是矽尘。

3.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

4.用人单位应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5.职业健康体检与普通体检的区别在于,普通体检是根据个人身体健康情况而设定体检项目进行的体检,有一定的随意性。而职业健康检查则是法律规定必须开展的,其体检项目及周期与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紧密相关,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6.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7.《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48号)规定,职业病有10类种,其中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9种、职业性皮肤病9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职业性放射性11种、职业性传染病5种、职业性肿瘤11种、其他职业病3种。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疾控发[]92号)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共有6类种,其中粉尘52种、化学因素种、物理因素15种、放射性因素8种、生物因素6种、其他因素3种。

8.问: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该如何行动?答:劳动者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应倡导职业健康工作方式,树立职业健康意识,争做职业健康达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积极预防职业病。

(1)上岗前劳动者要做到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遵守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岗位操作规程或其它安全规程;

(3)作业时坚持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防噪声耳塞等;

(4)及时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按体检机构要求及时复查相关职业异常项目;

(5)发现身体出现可能与职业有关的疾病或异常,请及时到专业机构进行检查或咨询;

(6)积极参加用人单位开展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或通过媒体、网络搜索职业病知识,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

9.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培训内容包括: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控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基本知识,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所从事岗位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与义务等。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课时。

10.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1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每三年开展一次。

1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规定,在有毒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编辑策划:胡晓其

素材提供:林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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