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水平,增强员工职业病防范意识,促进员工自觉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成,降低职业病危害风险,根据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董事长(总经理)、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做到知法、守法。
二、EHS部负责制订公司员工职业卫生培训计划并组织和实施,建立职业卫生培训档案。对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如果公司缺乏师资,可外委代为培训。
三、新录用员工、转岗员工、临时聘用和实习人员等,其工作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时,须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在岗员工,须参加定期组织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周期根据现行规定确定。
五、在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作业的在岗员工,EHS部应根据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
六、培训内容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预防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所在岗位的操作规程。
(四)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方面的知识。
(五)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六)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七、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个季度对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的实行情况进行督查,如发现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的,第一次给予EHS部负责人警告,第二次起每次扣发该部负责人安全奖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辞退。由山楂树职卫整理,仅作宣教素材。所涉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等请核实其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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