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女士问:我丈夫吴某在某建筑公司从事喷涂工作。几个月前,吴某在上班时间突发疾病,医院。经治疗诊断,吴某为脑出血、高血压。吴某虽保住了性命,却留下了半身不遂的后遗症。请问,吴某的情况能认定为工伤吗?
答复: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以及造成的死亡。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的工伤认定方面的规定包括:《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项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吴某从事喷涂工作,虽然有接触粉尘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形,但接触粉尘等有毒、有害物质与吴某所患的脑出血、高血压病症之间无关联性,并且脑出血、高血压也不在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之内,故吴某所患的脑出血、高血压并不属于职业病。此外,吴某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是经抢救脱险并没有死亡,吴某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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