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安排职业健康检查解除退伍军人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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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案   号:()兵08民终号裁判日期:-06-12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业公司)于年6月28日在石河子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王玉成于年12月参军入伍,年3月退伍后被安置分配到天业公司下属的石河子中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工作至年1月。年2月调任天业公司下属物流公司从事货运员工作。年4月24日,王玉成与天业公司签订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载明合同起始日期为年11月1日。年4月1日,天业公司与王玉成解除劳动合同,天业公司为王玉成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载明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天业公司支付王玉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02元及代通知金.21元,载明进入天业公司单位时间为年12月,工龄24.5年。王玉成向石河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天业公司支付王玉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02元;2.天业公司支付王玉成年年休假工资.40元;3.天业公司支付王玉成年年休假工资的25%赔偿金.85元;4.天业公司对王玉成未做年至年离职前职业病体检,未履行法定责任,王玉成要求做离职体检,并由天业公司承担相关费用。石河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年8月20日作出石劳人仲裁字[]9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天业公司为王玉成进行离职前职业病体检,并承担相应费用,对王玉成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法院认为:争议焦点是天业公司与王玉成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以及天业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王玉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首先,关于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天业公司提交的《富余人员分流转岗意愿书》中载明:“本人王玉成属于物流单位的岗位富余人员,集团公司已经将集团内各单位富余人员在集团公司内部分流转岗事宜向我告知,对单位目前的状况我已经了解,经协商我自愿放弃在集团公司内部分流转岗选择。”王玉成在该意愿书上签名。年3月28日,天业公司向王玉成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王玉成已主动放弃天业公司为其提供的转岗分流选择机会,天业公司决定于年3月28日解除与王玉成的劳动合同,通知王玉成办理离职手续。年4月1日,天业公司为王玉成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载明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为“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王玉成亦领取了天业公司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02元及代通知金.21元。上述事实表明原、天业公司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为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其次,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该案中,王玉成提交的《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能够证明王玉成所从事的货运员岗位存在粉尘、氢氧化钠、尾气烟尘、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可能导致尘肺和中暑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天业公司未对王玉成作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依照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该案天业公司却在未对王玉成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与王玉成解除劳动合同,其解除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因此,天业公司解除与王玉成的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根据上述规定,天业公司应当支付王玉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标准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二倍。由于天业公司单位已经按王玉成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支付了王玉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因此只需补足一倍的差额。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作出()兵民初号民事判决:一、天业公司于年4月1日与王玉成王玉成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二、天业公司于该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王玉成王玉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02元;三、天业公司安排王玉成王玉成进行离职前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检查费用;四、驳回王玉成王玉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天业公司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王玉成所在岗位属于具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天业公司在未对王玉成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况下,与王玉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天业公司主张其于年4月1日与王玉成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并且不支付王玉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02元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你在看就点这里吧??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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