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于年颁布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76号令)。《八条规定》颁布实施一年来,相当一部分人还不太熟悉,为深刻领会、准确理解《八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颁布《八条规定》的必要性
(一)目前普遍存在用人单位不重视,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不知道怎样抓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八条规定》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便于基层监管人员实施重点监管。
(二)职业病防治法规标准多、内容要求复杂。《八条规定》是一种归纳提炼,以便于掌握和落实。
二、条款解读第一条: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进行生产。本条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中的6项条款规定,用于解决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第二条: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本条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15条中规定,用于解决劳动者长期在职业病危害超标工作场所中作业易导致职业病,要求采用先进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设计合理的生产布局,设置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严格的职业卫生管理。
第三条: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本条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23条,用于解决设置排毒除尘等防护设施是治理职业病危害。
第四条: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本条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23条中规定,用于解决正确按要求佩戴防护用品是预防职业病的最后一道防线。
第五条: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本条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25条规定,用于解决警示告知能引起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的重视,提高本人自我主动防范意识。
第六条: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本条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用于解决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用人单位掌握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及程度,以及检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护措施效果的主要途径。
第七条: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本条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5条第2款规定,用于解决许多劳动者因为不清楚职业病防护知识,不清楚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是导致职业病发生的根本原因。
第八条: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本条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用于解决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及早发现职业禁忌证和疑似职业病,尽早采取措施避免上述人员受到进一步危害;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重要证据。
来源:市安监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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