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2015年度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一、职业病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本法所称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用人单位在防治职业病工作方面有下列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健康保障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二、职业卫生管理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三、保险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四、报告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行政部门申报职业危害项目、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结果。

五、卫生防护义务: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六、减少危害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七、职业危害监测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

八、不转移危害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九、职业危害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得隐瞒其危害,还应通过合同、设置公告栏、警示标志和提供说明书等方式告知劳动者。

十、培训教育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十一、健康监护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十二、事故处理义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十三、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十四、举证义务:劳动者申请作职业病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的义务。

十五、接受行政监督和民主管理的义务。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障劳动者权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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