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职业病风险的企业在员工入职前后应当组

案情回顾

李某于年9月4日入职珠海某电机有限公司,珠海某电机有限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书》,期限为年9月4日至年9月3日,岗位为端子追加焊锡工。合同期满后,双方没再续约。年1月,李某经某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职业性中毒性肝炎。李某后向珠海市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珠海某电机有限公司按照职业病的相关规定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

珠海某电机有限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李某的相关赔偿费用?

裁判要点1

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

由于李某从事的岗位长期接触有害物质,珠海某机电有限公司在李某入职以及离职时均未为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所以不能排除职业病是在其在职期间导致的,所以珠海某机电有限公司须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建议

对于有职业病风险的企业,在员工入职、在岗、离职时,应积极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这样做的目的,既可以有效排除掉一些已经在之前企业染患职业病的员工,也可以撇清一些不必要的后续麻烦,否则企业很容易充当冤大头,从而承担巨额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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