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一聊职业卫生培训那些事儿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均需进行必要的培训。

  一、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一)法律法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第九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二)注意事项

  1.新区卫生健康和民政局委托专业学校开展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按照实际情况报名参加,培训完成后由新区发放培训合格证书。

  2.原则上每个月都会开班,各用人单位根据自身情况报名参加培训。已参加培训的每年还需要进行复审,去年取过证的企业可以提前参加培训,也可以在证到期前1个月参加培训,保证不超过有效期即可。

  3.职业卫生培训单独开展、单独发证。按照要求参加过安全培训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也还需另报名参加职业卫生培训。

  二、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一)法律法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卫健委令第5号)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二)注意事项

  1.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2.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3.对劳动者开展职业卫生培训的时候,需要注意培训课件、培训签到表、培训考核表等相关材料的收集和归档备查。

  小贴士

  各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和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针对各类人员开展培训,收集并整理好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落实好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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