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的申报主体
1、用人单位
2、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
3、工会组织
二、可认定工伤的情形
1、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工作原因、事故伤害;
2、预备性、收尾性的工作;
3、履行工作职责、暴力等意外伤害;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工作原因、伤害、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
7、其他。
三、可认定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四、工伤申请所需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
3、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人事、劳动关系的证明;
4、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明;
5、用人单位工伤认定证明材料;
6、证人证言书面材料及证明人身份证明。
五、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工伤认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待遇申报;
六、工伤认定流程
七、工伤待遇
工伤待遇由社会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具体明细如下:
(一)社会保险基金承担待遇项目:
1、工伤医疗费
2、工伤康复费
3、住院伙食补助费
4、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5、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
6、生活护理费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8、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0、丧葬补助金
11、供养亲属抚恤金
1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用人单位承担的待遇项目:
1、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
2、停工留薪期内的生活护理费用
3、五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所享受的伤残待遇标准分别为:
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员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获得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明细如下表:
工伤致职工死亡的,死亡待遇的项目与标准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