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近日,锡山区卫生监督所在对某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部分存在电焊烟尘、电焊弧光、锰及其无机化合物、噪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电焊作业外包给个人经营,且承包个人不符合劳务外包作业相应资质要求。执法人员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案件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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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作业民法基础知识
部分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风险,将本来局限于本企业内部的职业病危害,通过多层次的外包、转包等形式,广泛转移到其他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劳动者在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往往得不到应有的防护条件和个人防护用品,造成职业病危害从职业人群向社会人群广泛扩散。因此,《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以此来规范职业病危害的外包转嫁。办理此类案件需准确理解“外包”含义
1.劳务外包服务协议约定的是完成“工作量”,结算方式是以“工作量”来衡量。
2.服务外包单位员工接受承包单位的管理。
3.劳务外包中,承包人招用劳动者的用工风险与发包方无关,发包人与承包人自行承担各自用工风险。
4.劳务外包中的核心要素是工作成果,发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