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径 | 协商解除后,发现患职

口径 | 协商解除后,发现患职 案情概要:

张某与敬豪公司签订期限为年1月1日至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年1月13日,敬豪公司与张某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但未安排张某接受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

张某提出后,敬豪公司为其安排了检查,诊断结论为电焊工尘肺壹期,属职业病致残程度柒级。张某遂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敬豪公司不同意。

之后,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但未获支持,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张传杰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二中院:

本案涉及用人单位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但劳动者未经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当然解除的问题,审理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除外,故未经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是其法定义务,单位必须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只有在检查结果或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结论得知后,符合解除劳动关系条件的方能解除。我院倾向于采纳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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