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专题职工职业病法律风险提示

北京治疗白癜风的医院 http://www.xxzywj.com/m/

本文以问答的方式简单直接地陈述与“职业病”有关的法律知识,分享结束后再以“案例”的形式对“职业病”的实操进行详细分析,希望能帮助有需求的朋友们。

问一:什么是职业病?

答: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问二: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

答:职业病属于工伤,经工伤认定后,可以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问三:如何确定某一种疾病是否属于职业病?

答:职业病种类列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具体分类比较多,大家可以找到该文件进行查找和学习。

问四:什么是职业病健康检查?

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问五:用人单位能否与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答: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问六:哪些人员不得安排在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岗位?

答: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问七:劳动者离职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能否再申请工伤认定?

答: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问八:劳动者退休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能否再申请工伤认定?

答: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以案说法:

张xx入职两个月患职业病纠纷

年9月6日张xx经他人介绍到金x公司工作,工种为电焊工,年11月29日张xx从金x公司离职,工作时间2月余。年5月8日张xx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电焊工尘肺壹期。年1月12日,人社局作出工伤决定书,认定张xx为职业病工伤。金x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认定工伤决定。

金x公司认为,张xx到金x公司工作之前在其他单位从事电焊工工作,均接触粉尘。张xx曾在湖南省医院医院均因患尘肺住院治疗,可以看出张xx到在为金x公司工作前已经患尘肺职业病。况且张xx在金x公司工作时间仅有两个月,不可能在短期内患上尘肺职业病。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虽然张xx到金x公司工作之前,陆续在多家船厂任电焊工。但金x公司在录用张xx时未对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也不能提供张xx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承担的依据。因此,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均维持工伤认定决定。

由于绝对多数职业病是长期积累而成,从医学上也没有办法给职业病确定一个准确的患病时间。而从法律上,也只能将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上确定的时间,作为劳动者被确诊职业病的时间。即使劳动者曾经在多个有职业病风险的工作单位工作过,最终确诊时间只有一个。

如果没有严格依照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则用人单位将无法举证证明劳动者的职业病是否在本单位期间患病,即使劳动者入职时间较短,用人单位也极有可能承担该劳动者的职业病工伤责任。




转载请注明:http://www.deepagri.com/sbs/20837.html

  • 上一篇文章:
  •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