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接到一个QQ咨询,内容是这样的:
XXX,晚上好。我是小YY。
是这样的,最近遇到一件case,一位女士在去年9月份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回家治疗身体的病,医院诊断出神经性萎缩,该医院也有为该女士进行遗传性诊断,证明该病与遗传无关,并猜疑是职业病。
该女士自述在用人单位的作业岗位为调胶水和使用胶水岗位,做潜水服的,作业时无佩戴劳保用品,是由于身体原因干不了活才选择离职回老家治疗。
然后该女士从老家回来广东,到用人单位当地的市职防院提出职业病诊断,但是该职防院并未受理该女士的职业病诊断,并口头告知患者到当地镇街的安监局要求其为她到企业索取职业病诊断相关资料(当时她说要她当时岗位使用的化学品msds)。
经安监局调查后,该女士9月份离职的企业W村的A企业,离职后,该公司10月份搬到了Q村,并改名为B企业,法人代表也变更了,年过年后才投入生产,生产作业环境跟原A企业不一样,因为搬到Q村后,原旧址就由C企业跟W村订立租赁合同,进而取替A企业生产,故安监局无从考证B企业与A企业的生产作业环境的异同。另外,A企业的法人代表现在也是B企业的股东之一。A企业的营业执照也在去年搬厂后,与原企业的员工处理好相关的劳资关系后,申请注销,目前由工商部门公示,还在公示期间内。
安监局接到该女士提出的诊断要求后,随即与当事人到了B企业进行实地调查。经过一些时间的调查后,调查情况如第二段,故安监局向该女士解释了B企业与A企业之间的区别,并解释不能要求B企业提供其使用的化学品MSDS,称提供给她,只能说作参考用途,并无实际意义,B企业也可以拒绝提供资料,希望该女士进行司法程序,避免A企业注销成功。
另,了解到,该女士离职时,并未做离职职业病体检,A企业当时的作业场所检测报告等资料均无,B企业未保存A企业的档案资料。
所以,我有几个疑问想请教
一、该女士如何才能获得职业病诊断的机会?二、该安监局的做法可行吗?或者说,安监局遇到此类情况,如何处理?三、为什么该女士到市职防院申请职业病诊断,不受理?四、该情况为特殊,可否先为她进行职业病诊断,然后再追责A企业法人?五、我个人认为,该案件是无底洞,双方在僵持状态,从病人角度考虑,我个人是想该女士诊断上的。但从法律角度来看,可行性就是不能提供化学品msds材料给她。不知我这种想法是否比较单纯?望请提点建议。
笔者经常接到这样的咨询,有来自如这个第三方的,有病人的,也有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与诊断机构的。都是罹患了某种疾病比如上面这病与常见的白血病尘肺病,然后回过头来申请职业病诊断,被职业接触史所困扰。因为职业病诊断是需要职业接触史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1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诊断结论。
第二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供其掌握的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10日内如实提供。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调查结论或者判定前应当中止职业病诊断。
第二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调查。
第二十八条 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仍不能作出职业病诊断的,应当提出相关医学意见或者建议。
由此可见,职业接触史是诊断职业病最重要的依据之一。至少有四种途径可获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提供,诊断机构调查所得,安监调查所得。
实际工作中,客观说来,绝大部分用人单位是愿意提供的。但有时候,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接触史不客观,要么客观的不真实,要么主观的不真实。当然也有部分用人单位根本不想提供。诊断机构与安监去现场调查,往往因为时过境迁,得不到真正客观反映劳动者的真实职业接触史。
现在大多是以某一份空气检测报告定生死,实际上对工人是非常不客观不公正的?。
其局限性:
一是检测报告往往是某几天的检测结果,并不能真正代表平时的接触情况;
二是物料使用情况与用量和工作时间等,劳动者每天的情况可能都在变化。
有时候还是事后模拟检测。
前段时间,在网上看到一个资料,一个开化学品商店的老板说,他们所卖的化学品从来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哪个原料便宜,就掺和哪个原料卖。
比如今天的A化学品含有正己烷二甲苯乙酸乙酯,明天因为乙酸乙酯涨价,掺和一些苯。
成分天天在变,即使批号一样产地一样厂家一样!
这样的做法,我们平时强调的MSDS\GHS,能信吗?说到这两个标签,更加吓死人,“鬼才说真话呢,我们发给客户都是不真实的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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