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5省医保目录增补方案增补规律汇总分

6月30日,贵州省发布了该省药品医保目录增补方案(征求意见稿),要求年9月1日前完成目录调整和实施准备工作。

明确甲类药品不作调整,乙类药品调整不超过国家乙类药品数量的15%,即种,分为药品调入和药品调出。但需要注意的是,方案明确对版国家药品目录中部分药品规定的限定支付范围不予调整。

这是继青海、山西、宁夏、四川之后成为全国第5个医保增补动态的省份,结合这几个省的方案,地方增补的共性还是有规律的可循。

调入:已列入该省目录,医疗机构广泛使用的药品且“价格合理”的品种优先考虑。各省地方病、多发病、常见病及疾病谱需求的品种,以及医保基金可承受的重大疾病治疗用药、儿童用药、急抢救用药、职业病特殊用药等。

1、已列入年我省药品目录、但未列入年国家药品目录且需要保留的品种。

2、适应我省医疗保障、临床用药和地方病、多发病、常见病及疾病谱需求的品种。

3、重大疾病治疗用药、儿童用药、急抢救用药、职业病特殊用药等。

4、同类药品按药物经济学原则比较,优先选择医疗机构广泛使用、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品种。

1、已列入年我省医保药品目录、年新农合药品目录、年基本药品目录的品种。

2、适应我省医疗保障、临床用药和地方病、多发病、常见病及疾病谱需求、医保基金可承受的品种。

3、医保基金可承受的重大疾病治疗用药、儿童用药、急抢救用药、职业病特殊用药等。

4、同类药品按药物经济学原则比较,优先选择医疗机构广泛使用、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品种。

5、我省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人员普遍需求的药品。

1.已经在我区医疗机构广泛使用、临床诊疗必需、疗效价格比高、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符合我区疾病谱和临床用药习惯的品种。

2.重大疾病、传染病、儿童专用、急救抢救、工伤保险(职业病)、生育保险所需的药品。

3.需严格控制调入的药品范围。

年版药品目录调增品种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规目录中未纳入年国家药品目录的药品直接纳入我区药品遴选数据库。

按照“补缺、选优、支持创新、鼓励竞争”的政策思路调入药品,重点考虑临床疗效好、价格合理的创新药、地方病治疗用药、儿童用药、急抢救用药、职业病特殊用药、民族药等。优先考虑医疗机构广泛使用、临床必需、安全有效、质优价廉,且在我省年版药品目录中未增补进版国家药品目录的品种。

调入药品重点考虑临床使用广泛和疗效确切的药品、临床价值高的创新药、重大疾病用药、慢性疾病用药、儿童药、职业病用药、我省地方性高发疾病用药等,并组织专家按药品类别进行评审。对同类药品按照药物经济学原则进行比较,优先选择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品种。

调出:被注销或停产的药品一般都会被调出,除此之外,医保是托底,从某种程度决定了“适不适合该省用药情况”。

1、不符合我省疾病谱。

2、不适应我省医疗保障和临床用药需求。

3、经专家评审论证需调出的。

1、经专家评审论证不符合我省疾病谱,不适应我省医疗保障和临床用药需求药品。

2、不属于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药品及属于诊疗项目收费范围的药品。如:避孕药品、疫苗、美容减肥、戒烟、戒酒、酒剂、茶剂、诊断试剂、检验试剂、放射性治疗药品等。

3、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管理部门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未中标、未配送等药品。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注册库中已不存在的品种。

4、列入国家谈判目录和国家人社部明确调出的药品。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测有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

2.不符合我区地方疾病和用药习惯的药品。

如已被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存在其他不符合医疗保险用药要求和条件的药品,经专家评审确认调出目录。

版贵州省医保药品目录内原有的药品,如已被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应予调出目录;存在其他不符合医疗保险用药要求和条件的,经相应评审程序后予以调出目录。

同步调整完善药品目录凡例和使用管理办法。

5省都明确对国家药品目录中的限定支付范围不作调整。

在调整方面,总的来说宁夏目前属于比较特别的,该省方案提出民族药和工伤保险专用药品不受本次调整指标限制收到业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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