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一审均败诉,二审法院为何支持?
近日,我所成功代理一起劳动纠纷案件。
当事人刘某在昆山某容器公司工作,刘某所在的岗位属于职业病危害岗位。该公司在年3月26日因订单减少做出放假安排,由3月26日放假至5月31日,但若有工作安排,将提前一周通知员工上班。刘某在4月27日收到公司要求5月5日正常上班,但因刘某家中正在盖房,所以继续请假至5月10日。但当刘某于5月18日正常上班时却被告知已被开除。这是什么原因呢?单位这样做合法么?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在于该公司有《员工手册》规定:连续三十天内累计旷工三次或者连续旷工三天以上的,视为自动离职。而刘某从5月11日起至今未至公司上班。所以,仲裁。一审刘某均未得到赔偿。我所律师仍未气馁,查清事实,刘某11号确实未去公司上班,后单位要求他13号到岗。但当刘某于13日到岗上班后,其所在的生产岗位并未恢复生产,刘某与公司就调岗及待遇事宜并未达成一致,所以刘某在14、15日并未正常到岗。而这两天并不属于旷工,此与该公司未能提供正常的劳动岗位和待遇有关,并非无正当理由。而16、17日两天本身就是双休日,更加不属于旷工的行为。所以刘某并未违反该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所以公司并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该公司的解除合同行为也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单位在与职业病危害岗位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必须通知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经过我所律师的不断细化案件、搜集证据,最终法院判决:该容器公司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元。我所律师提醒大家,在现实生活中,不论是单位还是员工都不太重视《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在离职前,单位不会给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员工进行体检,而员工自身也不要求,这就会导致之后的很多问题出现,对员工而言,若在离职后发现了职业病,你该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对单位而言,该如何确定员工的职业病是否需要自己单位承担呢?所以,离职前的职业病体检是必须且法律规定的。江苏博事达(昆山)律师事务所小孩白癜风北京哪个医院治疗白癜风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