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本文系由瑛明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团队整理发布,转载于《黑龙江工人报》。欢迎读者投稿,邮箱:employment_info
chenandco.《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卫生保护权利。第32条规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如果单位不同意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张健伟一是可申请劳动仲裁,确认解除劳动关系无效,并要求单位进行健康检查;二是如果病情急,张健伟可直接到有资质的医疗单位去检查。如经检查,确属张健伟从事原工作时发生的职业病,那么一切后果由原单位承担。
北京白癜风治疗白癜风医院广州治疗白癜风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