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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申报流程

(一)参加劳动部门工伤保险的职工

1.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写出申请表或事故报告(写明参保职工姓名、工种、年龄、事故发生日期、事故发生地点、事故经过),加盖公章,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报送区劳动部门工伤认定办公室备案。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为参保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

2.工伤职工医疗结束后,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经企业盖章后,每周一医院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3.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后,持鉴定表到区劳动部门工伤鉴定办公室盖章,然后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办理报销等手续。

(二)未参加劳动部门工伤保险的职工。

1.事故发生后,企业对工伤认定事实无异议的,职工可以到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镇劳动和社会事务服务站进行调解,在镇经办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伤残鉴定。

2.事故发生后,企业对工伤认定事实有异议的,工伤职工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到区劳动部门工伤认定办公室进行工伤认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工伤职工提供相关材料。劳动部门受理申请的,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工伤认定后,劳动部门盖章,医院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后,工伤职工可以选择到企业所在地的镇劳动和社会事务服务站进行调解,也可以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工伤认定程序

(1)应用

1.用人单位申请:职工死亡或者受伤后,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填写《事故伤害报告表》。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自伤亡事故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逾期申请将不予受理。

(2)接受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的申请超过一年期限,或者不符合管辖要求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3)调查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向用人单位出具证明通知书,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提供资料和相关证据,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材料或者履行举证责任的,视为对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必要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相关证据或者证据线索。

(4)识别

社会行政部门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结论,并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者《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送达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同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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