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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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防治职业病、保障劳动者健康,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是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重要环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申报类型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分初次申报、变更申报和年度更新。完成初次申报后每年需更新一次内容,还要注意变更申报的情况。

初次申报:新建的项目(企业)进行初次申报。

变更申报:用人单位工作场所、企业规模、行业分类、经济性质发生变化的;主要产品种类发生实质性变更的;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职业病危害因素大类)发生重大变化的。

年度更新:用人单位须每年对申报内容进行年度更新(距上一次申报间隔在11-13月之间)。

变更申报时限

1.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的项目,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变更申报。

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变更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变更申报。

申报内容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3.主要产品;

4.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5.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情况;

6.职业健康监护开展情况。

申报操作流程

1.登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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