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许多职工伙伴们还不知道:职业病也是工伤的一种!
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分10类共种。比如尘肺、职业病放射性病等。
由于职业病给劳动者带来的伤害是巨大的,国家出台特别法律《职业病防治法》保护职业病劳动者,其中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下面小文带大家通过一个经东莞法院审理真实案例来了解此条规定(当事人经匿名处理)。
案例介绍
李某年入职东莞市某镇玩具厂,从事滴胶工作。自年1月份起因体检发现“白细胞偏低”,遂到东莞市职业病防治中心住院治疗,后在年5月18日被东莞市职业病防治中心诊断为职业病“职业病慢性中毒笨中毒(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年6月3日被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属于工伤。年7月28日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该劳动者进行鉴定为7级,后双方不服鉴定结果,再次鉴定结果为5级。
年4月14日,李某获得工伤待遇赔偿后,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合计为.67元。
经一审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根据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李某有权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具有法律依据,李某有权同时获得工伤赔偿和民事赔偿,但应当扣除工伤赔偿已经覆盖的项目,对于性质相同的项目不应当重复支持,经审理后判决公司赔偿.46元,一审判决下来,公司不服上诉至东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劳动者患职业病是可以获得二份赔偿的:工伤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但对于这两份赔偿中性质相同的赔偿项目应当扣除。
在此案例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如下法律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十八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号》
第十五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的从业人员及职业病患者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后,又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如何处理?
劳动者因安全生产事故或患职业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
如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与劳动者已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本质上相同,应当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扣除相应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
若相应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高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数额,则不再支持劳动者相应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请求。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停工留薪期工资
误工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
残疾赔偿金
丧葬补助金
丧葬费
供养亲属抚恤金
被抚养人生活费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死亡赔偿金
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
工伤保险待遇与人身损害赔偿本质上相同的项目表
劳动者在就业、工作中,应当注重防护避免职业病危害。如果一旦被认定属于职业病工伤的,在就赔偿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当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撰稿:高海峰(广东嘉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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