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苯所致白血病的主要人群系接触苯作业的工人。苯是一种石油化工基本原料,主要被用作橡胶、油漆、树脂等的溶剂或稀释剂,也作为染料、药物、化肥、农药、洗涤剂、苯酚、苯乙烯等的合成原料而被广泛使用。苯可通过呼吸系统或皮肤吸收进入人体。
一、代理人需要医学思维
以苯致白血病来讲,代理人要首先要学习一些医学知识,尤其是血液方面的知识,了解白血病的发病过程、白血病的发病原理。以慢粒白血病为例,直观的表现为患者会出出现中粒细胞减少,文献资料论述苯毒作用的靶器官主要是骨髓造血系统,可引起血液中白细胞及及血小板数目减少,重者出现全血细胞减少,至致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白血病发生。患者的白血病有没有家庭遗传史、并排除了其他致病可能性。代理人需要查阅相关医学文献资料,需要树立一定的医学思维,以便于和职业病诊断专家实现同频同振,有利于说服专家。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46条的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1、病人的职业史;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情况;3、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在职业病诊断提交证据的环节中,申请人(患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对病人职业史、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结果往往不持异议。但对因素2,申请人坚持有接触“苯系物”的职业危害,用人单位坚持没有“苯系物”的职业危害。从我们法律人的思维来看,我们往往只看到“法律推定”,但职业病诊断(鉴定)是遵循“医学循证与法律推定相结合”,在实务中,职业病诊断的专家往往更重医学循证,因此,对职业危害检测报告过度依赖。但根据常识,对于事后检测,用人单位一般会有所准备,采样很难调查到正常的工作时的状况。检测资料的代表性和可信性、不同机构检测限差异、甚至检测的时机,比如检测时温度、湿度、作业环境等不同,最终的检测结果也不同。且一次检测不能客观的反映申请人长期的工作环境。但在实务中,由医学专家组成的职业病诊断,过度依赖检测结果,甚至有些诊断机构明确告诉申请人,一定要有苯,甲苯、二甲苯不能做为诊断依据。医学专家偏重医学思维,代理人也需要站在医学专家角度看问题。
二、代理人需要储备化学知识
代理人在参与申请人的苯所致的白血病的诊断过程中,查阅大量的文献资料、向学化学的朋友咨询、求教,代理人要自己先弄清何为“同系物”,要用准确、简洁而又通俗易懂的语言向诊断机构的医学专家阐述“三苯”的化学特性。从而得出对申请人有利的结论,即只要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岗位或环境中有甲苯、二甲苯,其苯致的白血病依然成立。
三、代理人要指导申请人取证
在职业诊断(鉴定)过程中,若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其工作岗位接触苯或职业危害检测报告中检测的苯含量超标,申请人被诊断(鉴定)为“苯所职白血病”(潜隐期、累计接触时间等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基本无争议。但在实务中,申请人提供其工作岗位有接触苯的证据很困难。一方面,企业自身对化学品及对劳动者职业危害的认知不足,企业对职业防治方面的意识不强,企业宣传不到位。另一方面,劳动者自身的防护意识更不乐观。一般情况下,劳动者的“病”被确诊之后,企业可能对其也有了一定的防备心理,加剧了申请人的取证难度。因此,代理人要在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申请之前,尽可能详细的了解其工作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并让劳动者在与企业没有“冲突”之前,做一些书面方面的证据准备,比如经常使用的化学(有毒有害原材料)材料的名称、生产厂家、使用说明书等。代理人也可以通过公渠道查阅劳动者工作企业的相关信息,工作单位为上市公司的,可以在证券机构查阅该企业的大部分信息。工作单位为非上市公司的,可以以同行业的上市公司作参考,也可以查阅裁判文书网等。代理人发现某些信息对申请人有利,但确系企业方持有的,可在专家会议上“申请人辩论”环节向专家陈述,也可在双方提供的证据核实环节提出。四、代理人要利用自身的法律优势
职业病诊断(鉴定)虽由医学专家组成,但代理做好前面的“功课”:比如医学方面的知识,论证申请人符合医学循证原则、化学方面的知识论证甲苯、二甲苯与苯的联系、从证据方面论证申请人接触的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并对事后的职业危害检测报告提出合理的质疑。代理人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七设计问题向企业发问。实务当中,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企业是回答不出来的,那么,对专家的“自由心证”就能起到很关键的作用。申请人的职业病申请大概率会被确诊。
五、结语
“世界不是由领域构成的,而是由挑战构成”,在代理职业病的过程中,深有体会。代理人做医学、化学方面的知识储备。但这都不是最难的。难的是劳动者生病后,尤其是经历几次化疗的劳动者,身心俱疲,在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的同时,职业病诊断(鉴定)走完三个程序,对他们来说,艰难而漫长,坚持走完所有的程序,对劳动者来讲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对于律师来说,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量很大,收费很低,耗时很长。需要代理律师有一个平常心陪申请人走过一段艰难的路。如果说律师、检察官、法官是一个职业共同体,那么,企业和劳动者不也是“共同体”吗?劳动者的尽职尽责创造了企业的效益、促进企业的发展,企业也给劳动者提供了工作岗位,让劳动者过更好的生活。企业和劳动者本质是共生关系,唇亡齿寒,希望企业能加强职业病防护,让每一个劳动者都能健康工作。
郭侠
浙江瀛宁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浙江瀛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劳动法讲习所宁波区域合作律师,年执业以来代理各类案件纠纷数百起,刑民诉讼业务经验丰富,擅长于企业法律顾问、企业人力资源风险防范等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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