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讲坛丨胡建辉1起工作场所内非工作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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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12

刘某在工作中接触粉尘、噪声、油漆、天那水等有害因素,出现头痛,眼睛发胀,全身无力,耳鸣等身体不适,怀疑与年5月的在原用人单位发生的一次中毒有关,委托律师申请职业病诊断。

-05-28~-05-09

刘某在某铝业公司熔铸车间从事投料工种,工作中接触高温、噪声和铝尘,佩戴口罩和手套等防护用品

-05-09-上午8时

刘某被临时安排和程某去车间外烟管喷漆1h

工作完成后

刘某用小桶装了约1.5Kg的“天那水”到洗手间,关上门,用“天那水”洗衣服和皮肤上的油漆,不久觉呼吸困难、全身无力而晕倒至12:00左右才醒过来,医院治疗。

当天入院时间下午13:00

刘某自述头晕、头痛、四肢乏力,体温37.5℃,双肺呼吸音粗;颅脑CT结果:筛窦炎,颅内未见明显异常;血常规检查:白细胞1.5×/L;临床诊断:1)油漆中毒,2)上呼吸道感染,3)筛窦炎,建议住院治疗。当事人拒绝住院,门诊治疗15d后,头晕好转,停止治疗。

-12-12

刘某到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就医的门诊病历记录为:主诉头晕,头痛,查体未见异常,血常规结果正常;脑电图示轻度不正常脑电图;经颅多普勒检查提示:左侧大脑后动脉、基底动脉血流速减慢,轻度供血不足。该院建议到神经科就诊,但当事人拒绝治疗,直接要求诊断为职业病,未果后离开。

现场职业卫生调查资料

用人单位是一家从事铝材加工的企业,工作场所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噪声、高温等。

刘某在铸造车间从事投料工作,离车间22m处,靠墙依次建有11间卫生间,每个卫生间长2.1m,宽1.2m,高2.7m,在离地2.4m处开有一个0.25m×0.40m的小窗。刘某是在第九个卫生间内晕倒的。

年12月16日,当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抽检用人单位所用同一品牌的“天那水”,用气质联用仪测定其挥发性化学成分,结果为乙苯57.38%,甲苯42.62%。

诊断结论

参加诊断签字的3名医师均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副主任医师,诊断意见如下:

当事人虽然有明确的油漆的职业接触史,但在室外从事喷漆,工作时间不到1h,同时工作的程某,喷漆工作完成后,无任何不适感。由此可以推理当事人在烟管喷漆的过程中并未吸收大剂量化学物,可以排除喷漆工作中接触化学物引起职业急性中毒的可能。

依据当事人的自述及调查资料可以判定当事人昏迷的原因:在不通风的卫生间里用“天那水”洗衣服导致的,是个人不当行为引起的安全事故,不属于职业病定义范畴,依据集体诊断的原则,诊断结论为:不能诊断为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当事人领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后,其委托律师未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

讨论

在工作场所内非工作地点非工作所需接触的化学毒物是否属于“职业病危害”,这是本案例的是否诊断为职业性急性化学中毒的焦点,关键在于诊断医师对“职业病危害”,“工作地点”及“职业史”等名词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解》关于“职业病危害”的解释包含两层含义:

1)危害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是与特定职业相伴随,不包括其他场合的危害;

2)这种危害可能导致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遭受职业病;

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中的化学因素”的解释:在生产过程中的化学物质和生产性粉尘。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定义: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短期内吸收大剂量职业性化学物所引起的中毒。

“工作地点”是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岗位和作业地点,

“职业史”是按时间先后顺序列出的全部职业经历,包括岗位、操作过程等。

当事人在卫生间洗衣服的过程显然不是职业活动的一部分,正常洗衣服也不存在“职业病危害”,洗衣服用的“天那水”也就不是“生产过程中的化学物质”,因而可以认为造成当事人昏迷的“天那水”此时不是“职业性化学物”。

职业病诊断无论从诊断方法、诊断结论的效力都有其特殊性,与一般疾病的诊断有很大的区别。虽然法定职业病都有统一的国家诊断标准,但各诊断机构诊断医师的专业素质、诊断水平参差不齐,一个诊断结论的科学、公正与否直接影响到诊断机构的公信力,甚至社会的和谐。因此,国家职业病诊断指导委员会应征集全国各级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疑难案例定期汇编成册,以供各级诊断机构学习和借鉴,并定期举办全国性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的继续教育项目,提高职业病诊断医师的专业水平。

参考文献

[1]刘世杰,刚葆琪,王世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解释[M].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GBZ71—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S].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S].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GBZ/T—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S].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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