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我国第18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我们先了解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职业病是泛指工人在劳动中,由于有害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疾病。狭义职业病,也就是今天我们要说的法定职业病,它不仅是指职工因受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引起的,还要由国家以法规形式规定、并且经国家指定医疗机构确诊的疾病。
法定职业病的范围有哪些?
年12月23日,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9种)、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性肿瘤(11种)、职业性皮肤病(9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职业性传染病(5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职业性眼病(3种)、其他职业病(3种)共10类种。
我国现有职业病与国际劳工组织公布的职业病病种相比,我国的职业病病种相对较少。
我国法定职业病病种不是一成不变,而是不断进行调整的。年我国首次发布的法定职业病只有14种,随着社会发展,新职业工作不断产生,工人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变多了,法定职业病目录经历多次调整,变成现在种。今后随着社会发展,将有更多职业病纳入法定职业病的范围之中。
如何诊断法定职业病?
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申请职业病诊断需携带以下材料:1、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2、健康检查结果;3、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检测结果;4、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职业病患者应享受哪些待遇?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用人单位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5.变动工作单位,享有的待遇不变。
从以上关于法定职业病的介绍可以看出,大家嘴里经常说和经常听到的“职业病”与今天的“法定职业病”的概念还是有些距离的。对它多一些了解,对劳动者防治法定职业病都有很大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