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劳动合同终止后诊断为职业病谁买单

【说案】劳动合同终止后诊断为职业病谁买单 案例

何某于年3月入职甲煤矿,经煤矿组织其体检合格后,正式从事井下采煤、掘进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参加了工伤保险。年5月21日,何某在井下作业时不慎被矸石砸伤,被认定为工伤,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8级伤残。年2月,何某与甲煤矿达成调解协议: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由甲煤矿一次性支付何某各项伤残待遇合计元。年4月,何某因身体不适,经市疾控中心诊断为煤工尘肺壹期。何某遂申请仲裁,要求甲煤矿按照煤工尘肺壹期职业病待遇标准支付其应得到的工伤待遇。

解读权威分析

《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尽管何某发现职业病时已经与甲煤矿终止了劳动关系,但甲煤矿应该按照法律规定,为其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何某,否则,应视为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所以,用人单位是否为职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成为处理本案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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