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摔倒受伤,该怎么办理工伤险

文/宋律师

工作过程中人身伤害风险无处不在

律师是一个自由职业,自己算是自己的老板!平时什么事情出现,第一反映是自己如何来解决,自己的事情自己抗!

市场上创业的小老板大多数也是这样的思维。也正因为这样的思维,所以也就会陷入某些固定的思维误区,从而使得一些正常的一般人都可以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往往没有享受到。虽然讲老板要对员工负责,但同样给国家缴纳五险一金,谁说当老板的就不能享受国家劳动福利?

前两天由于宋律师自己不小心由于路滑摔了一跤,导致膝盖骨这边有一块小骨骨折,周边还有几条韧带拉伤,当时痛的不要不要的,长这么医院去住院了。医生建议要动手术治疗,修复脱位骨折的小骨,同时固定周围的韧带,给人体一段休养的时间就好了。

住院、动手术都是要花钱的,之前的急救费用和CT拍片费用都是刷的医保卡,主要还是自己根本没有往工伤那边去想。后来妻子赶来照顾的时候想到了这个问题,她认为宋律师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摔倒的,属于工伤保险的范畴,在手术之后可以申请认定工伤,通过工伤保险来进行理赔。

她的观点成立吗?

首先,她讲的事实是成立的。宋律师的摔倒确实是在当天的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后来因为伤痛得厉害,还是请律所的同事帮忙打的急救电话。等急护车的时候还有一群关心的同事陪着宋律师一起,生怕宋律师再出啥意外!

其次,虽然宋律师属于一个小型律师团队的带头人,给团队的律师发工资。但从法律意义上的组织关系来讲,宋律师同律师事务所是签过劳动合同的,相关的社保手续、费用都由律所来缴纳。

同时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从该条规定上讲,基本上所有的人都包括在其中,当然个体工商户的雇主除外。

可能有细心的朋友会讲,上面这一张图显示个人缴费部分为零,个人没有缴费会不会没有参保呢?因为个人的医保和养老保险,个人也是要缴纳费用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原来工伤保险的费用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用承担。当然在现实生活中,企业同小老板密不可分,单位缴纳的费用其实也是老板辛苦挣回来的业务,这些成本是算在自己头上的,只不过钱是从企业的账走的罢了,羊毛出在羊身上。

但是从另外一个层面上讲,老板同时是企业的职工,如果也出现意外事故,只要企业缴纳了工伤保险,也是应该可以申请工伤保险的。

如何办理工伤认定程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像笔者这样从单位一处工作场所返回另外一处工作场所的办公室,由于意外摔倒是属于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报请工伤认定的程序:

报请认定工伤是有时间期限的。单位报请的话要在一个月以内,如果单位不愿意或者不同意报则职工个人或者亲属可以在事故发生之后一年内报请认定工伤。

由于宋律师本人这次事故算是小伤,应该动好手术之后一般不会有其他后遗症,但有一些受伤比较严重的人则可以根据伤情的情况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工伤费用的赔付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如果评定了工伤等级以及护理等级的,还可以领取伤残补助金以及生活护理费。有一些必要的辅助器具也可以在工伤保险基金内予以支持。

工伤保险说简单,其实不简单!国家基本上已经建立比较完善的工伤保险体系,以前宋律师是帮人家咨询并协助处理谈判理赔事宜。这次自己也工伤了,正好也学以致用。唯有能够把自己合法权益保护好的律师,才能真正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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