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各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制定本计划和实施方案。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东莞工厂。
3、定义: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公司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4、权责:
4.1EHS科:负责公司职业病防治计划的制定及防治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4.2人事科:负责监督职业病计划及方案的实施。
4.3其它科组:按照职业病防治计划及方案实施。
5、程序
5.1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目标
1、职业病0起;
2、职业危害因素达标率%;
3、职工个人防护用品配备率%;
4、职工教育培训覆盖率%;
5、职业卫生档案建档率%;
6、职业病查体率%。
7、职业危害监测覆盖率%;
8、工伤保险覆盖率%,劳动合同签订率%。
5.2防治计划及方案
5.2.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韵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5.2.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每年年初由公司EHS科制定《XXXX年公司职业病防治事项及经费预算》,经审批后按照计划实施。
5.2.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全厂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各种职业病人数;全厂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5.2.4、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用人公司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检测评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制度;
5.2.5、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
5.2.6、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本公司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2.7、职业病报告制度。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特制定下列规定:
(1)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急性职业病均应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我公司将立即电话报告
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机构。
(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医院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
者时,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②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③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公司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5.2.8、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1)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我公司将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应急撤离通道。
5.2.9、提供生产设备时的危害告知。
引进新的生产设备时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
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2.10、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我公司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会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绝不隐瞒。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时,我公司将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5.2.11、职业卫生培训。我公司将对全场职工进行培训,主要包括职业卫生培训、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其内容和目的是普及职业健康知识。
6、注意事项
无
7、衍生文件
无
8、附件
公司职业病防治事项及经费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