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解读,防止损害劳动者就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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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劳动者吐槽,有人将高频段听阈升高者,不分青红皂白,通通视为职业禁忌,导致部分工友失去原有比较高收入的稳定工作。每年的职业健康检查,不但没给他们带来保护感,反而带来面临失业的恐惧~

这个问题,我们从6个方面讨论: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的这个规定,目的是筛选还没接触过噪声作业1年的人群,其对噪声危害更敏感者。这类人群如从事接触噪声作业,比别人更容易损害听力。因此,这类人群不适合从事接触噪声作业。

有人认为,如果再从严一点,比如把高频段双耳平均听阈定为≥30dB,岂不是更保险?

没必要!≥40dB是已经考虑了保险系数。比如,开车发生交通意外的概率比发生职业性噪声性耳聋的概率还高,我们不能因此就禁止人们开车。我们只要保持车况良好、遵守交通安全规则、提高开车技术、保持开车时良好的精神状态,就可以把交通意外发生概率控制在可接受水平,无需禁止开车。

保护劳动者公平就业权,也是很重要的法律要求,不可违反。当然,劳动者的听力检查结果,必须如实告知,并指导如何他们加强听力保护。

在岗体检,目的是发现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证。

注意下面几种情况:

(1)

(2)如劳动者的听阈符合《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GBZ49-中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标准的,必须发出“疑似职业性噪声聋”的报告。

(3)严格遵守《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的规定,不可将疑似职业病当成职业禁忌证,也不可任性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的要求。

(4)符合职业禁忌的,发出“职业禁忌证”的报告;

(5)不符合职业禁忌的,不得发出“职业禁忌证”的报告,不可不顾及国家标准的要求而单独将高频听阈<65dB的高频听阈升高者列入职业禁忌证(除外国家另有标准要求的),以免损害劳动者就业权。

当然,劳动者的听力检查结果,必须如实告知,并指导如何他们加强听力保护。

必须遵守《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GBZ49-的规定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GBZ49-规定有4个职业性噪声聋诊断必须同时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为什么用高频听阈升高为诊断前提?

因为噪声导致的听力损害,最先出现的是高频听阈升高,在听力图上形成~Hz处的V字形或U字形听力下降,即所谓Hz听谷(dip)。这个是噪声导致的听力损害特征听力图,因此将高频听阈升高作为诊断噪声性耳聋的前提条件。

二、为什么需要用语频听阈升高作为诊断与分级的标准?

为什么要用Hz、Hz、Hz、Hz听阈加权值升高作为诊断与分级的标准呢?

读医学的看官自己看一眼人的听阈和最大听阈图(图1)和人的正常听阈图(图2),就会瞬间明白~

图1人的听阈和最大听阈

图2人的正常听阈

三、噪声聋诊断时,如何计算?

四、听力检测值应如何进行年龄修正?

其实,人类的听力,其听阈随年龄而生理性升高,这种听阈升高,并非疾病,更不是噪声导致。高频听阈随年龄升高更明显些。

五、为什么需要“3年连续”和“≥85dB”?

图3《中华职业医学》中连续接触噪声时间、强度与听阈关系

接触连续等效噪声85dB以下,不会导致噪声性耳聋。连续等效噪声dB以下,很少发生噪声性耳聋。连续接触噪声5年之内,发生噪声性耳聋的风险非常低。

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我国定为“3年连续”和“≥85dB”。

法国噪声接触限值定为连续等效噪声87dB;

丹麦接触限值定为连续等效噪声90dB。

由于接触连续等效噪声<85dB不会导致噪声性耳聋,因此规定:

六、噪声性耳聋如何鉴别诊断?

七、为什么有人接触噪声作业时间不够5年,甚至有人不从事接触噪声作业,也会发生噪声性耳聋?

这个,你上国家卫健委网站看看就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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