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程某在某家具公司从事大理石台面切割、安装工作多年。年11月起,程某因咳嗽、医院检查,被诊断为肺部感染、支气管扩张、肺气肿。出院后,程某开始病休并逐月复查,复查结果为慢性阻塞性肺病、矽肺。年3月,医院建议程某进行职业病检查。年11月,职业病防治院确认程某为职业性矽肺二期。年1月,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程某构成工伤。年5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程某的致残程度为四级。自程某病休开始,家具公司一直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其病假工资待遇。
程某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自年11月病休时起按照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补发工资差额。
法院认为:应当将程某自年11月起的诊治过程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其疑似职业病期间应当从年11月起算。程某在疑似职业病期间病休,系因履职受到伤害而引起,与普通病假存在本质区别,故判决家具公司参照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标准补发程某疑似职业病期间的工资差额。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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