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称为职业性有害因素,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
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了解工作中有哪些职业性有害因素:
1.通过劳动合同了解《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通过公告栏了解《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3.通过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告知卡了解《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号)第十六条规定,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除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告知卡应当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等。
4.通过设备和化学品说明书了解《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第二十九条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通过职业卫生培训了解《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您是自己职业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赶紧通过以上途径去了解自己工作中接触的职业性有害因素,
保护自己的职业健康吧!
供稿:职业卫生科/灵子
审核:阳慧萍
长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