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3月24日下午,物业公司员工李某驾驶电动车沿湘潭市霞城乡三塘路由西往东至和平村村道路口,与林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为李某是因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的上报条件,且认为不是在上下班的途中,遂停止了收集上报工伤保险资料的工作。这之后,李某家属强烈要求申报工伤认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李某在工伤申报期限三个月内向其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将积极为李某申报工伤。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三个月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向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保险科递交李某工伤申报材料。年7月28日李某向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劳动合同书》及出院记录、《工伤事故报告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李某的申请时间距离事故发生时间已经超过一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受理条件,作出《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书》。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发生事故伤害,该公司因认为李某酒后驾驶不符合工伤保险的申请条件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但李某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也未直接向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提出工伤认定。直至年7月28日李某向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合同等资料,离事故发生之日年3月24日已经超过了一年,且未提交被延误的时间不应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的申请和证据,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符合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李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于年3月27日向湘潭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报送《湘潭市参保单位工伤事故报告表》,这是依照《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中规定的对劳动者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24小时内的一种工伤事故报告制度,便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及时了解情况,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对用工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管行为,它与工伤申请确认程序是不同的程序。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法官释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条明确规定了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及期限,用人单位申请的时间是30日,劳动者申请的时间是1年。用人单位超过30日未申请的,不免除其承担工伤待遇的责任。工伤职工如果超过1年才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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