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许多用人单位往往会认为在大车间里存在一小部分有害作业,因为空间大会有利于有毒有害物的稀释。然而,这种观点忽视了其不利的方面,一是有害作业与其他作业不分开,因有害物质的扩散使得接融有害物的人数增加,扩大了有害影响面;二是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将增加,难度增大,效果也往往不明显。因此,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高毒与低毒作业分开,有利于控制有害区域,采取局部防护设施。)
2.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3.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密闭
局部通风
集气罩
4.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5.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6.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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