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5万一企业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

近日,邹平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饲料公司职业健康工作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排2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作业,执法人员进行了立案查处,对该公司处以5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前整改完毕。

该公司主要生产饲料,已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主要存在噪声、其他粉尘、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执法人员在抽查该公司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时,发现该公司有2名员工从事打包、制粒工作,接触高温、噪声、其他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未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违法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该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卫生健康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给予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时,邹平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企业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将高度重视职业健康工作,对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邹平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将继续加大对辖区内企业职业健康工作检查力度,对发现问题进行行政处罚。

注: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或已在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在于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防止职业病发生,减少或消除职业病危害易感劳动者的健康损害,减少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负担;职业禁忌症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性有害因素时,比一般人群更容易遭受职业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构成威胁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劳动者的健康损害。

●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是为了解劳动者离开工作岗位时的健康状况,以便分清健康损害的责任。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转载请注明:http://www.deepagri.com/dcfs/170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