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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况

  年张某等六人入职X星公司担任电工,期间公司偶有配发耳塞等防护用品,但张某等六人工作车间常有突发爆裂声,耳塞防护形同虚设,年底,公司因搬迁解散,在张某等人离职前,医院为其做了听力检测,当时检测结果显示,张某等6人听力正常,未达下发职业禁忌告知书程度,可继续从事电工职业。但年四月份,张某在入职X纬公司进行入职体检时被发现听力已受损,并被医生下发了职业禁忌告知书,不建议其继续从事电工职业,张某因此失去该工作机会,张某同事刘某经鉴定为中度耳聋,符合职业病鉴定标准,因此得以申请工伤认定得到相应赔偿,但张某和另四名同事听力受损程度未达职业病鉴定标准,无法认定工伤,X星公司亦回复无任何补偿,张某及其同事因听力受损未达职业病鉴定程度,但实际造成后期无法再继续从事电工职业所遭受的损失如何补偿?

律师点评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及相应的权益,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设施,如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环境造成职业病损害的可向工伤保险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再由工伤保险基金及用人单位根据相应的伤残等级给予一定的赔偿。张先生及其同事未达职业病认定标准的,而又因部分身体功能受损的医院进行体检,可以根据体检结果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要求用人单位视过错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相关法律条文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来源:广东伟伦(仲恺)律师事务所(陈江街道青春村法制副主任)马静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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