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安全人必看的年职业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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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不可怕,

可怕的是你不重视职业病!

是时候正视它的存在了,

不要等“病”养大了,

才追悔莫及!

职业病防治基础知识一

认识法定职业病

1、什么是法定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法定职业病分类

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版)》规定,共包括10大类种,目前国内报告最多的是职业性尘肺病。

(1)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9种,如矽肺、电焊工尘肺;

(2)职业性皮肤病:9种,如接触性皮炎、化学性皮肤灼伤;

(3)职业性眼病:3种,如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

(4)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如噪声聋、铬鼻病;

(5)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如铅及其化合物中毒、硫化氢中毒、苯中毒;

(6)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如职业性中暑、手臂振动病;

(7)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如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8)职业性传染病:5种,如布鲁氏菌病;

(9)职业性肿瘤:11种,如石棉所致肺癌、苯所致白血病;

(10)其他职业病:3种,如金属烟热。

职业病防治基础知识二

认识职业病危害

1、什么是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2、职业危害分类

●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版)》规定,共包括粉尘、化学因素、物理因素、放射性因素、生物因素、其他因素六大类种:

(1)粉尘,常见为矽尘、电焊烟尘、铝尘等,如在矿山开采、机械制造、金属冶炼、建筑等行业中有分布;

(2)化学因素,常见为苯及其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氨等,如在化工、金属制品、金属冶炼、电子制造等行业中有分布;

(3)物理因素,常见为噪声、高温等,如在金属制品、机械制造、金属冶炼、建筑等行业中有分布;

(4)放射性因素,常见为X射线、α、β、γ和中子等射线,如在工业射线探伤、医疗照射等有分布;

(5)生物因素,常见为布鲁氏菌等,如在畜牧、纺织、医疗等行业中有分布;

(6)其他因素,如金属烟、井下不良作业等,如在金属冶炼、金属制品、井下作业中有分布。

职业病防治基础知识三

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权利有: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义务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应尽的义务有:

1、遵章守规义务:在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2、接受教育培训义务:应当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自觉学习和掌握有关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职业病防范意识,增强职业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报告隐患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

职业病防治基础知识四

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责任

职业病防治基础知识四

根据《职业病防治》规定,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1、用人单位应设置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2、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资金投入,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4、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5、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7、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用人单位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9、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现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病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来源:宁波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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