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丨企业已安排职业禁忌劳动者调岗仍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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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近期,德清县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对德清某铸造公司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该公司车间抽查到劳动者屠某正在存有矽尘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混砂岗位作业,查阅其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时发现屠某为矽尘职业禁忌劳动者。经过调查,该公司发现屠某存在矽尘职业禁忌后,对屠某工作岗位进行了调整,但调整后的工作岗位仍存在矽尘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前此案正在调查阶段。

答疑时间

Q1

企业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后发现有职业禁忌证人员,该如何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因而,对于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企业必须对其调离岗位、妥善安置到不接触其所禁忌的作业岗位。在此之间,需要双方达成共识并由企业保存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书及调岗通知等材料。若在沟通协调后,双方决定解除劳动关系,企业须安排劳动者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后方可进行解除手续。

Q2

上述案件中,企业表示发现屠某为矽尘职业禁忌人员后,即将其从打磨岗位和浇铸岗位转岗到混砂岗位作业,已进行转岗,是否尽到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企业虽对屠某的工作岗位进行了调整,但调整后的岗位仍存在矽尘职业病危害因素,未能脱离劳动者与其禁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企业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变。

Q3

劳动者有职业禁忌,但拒绝岗位调整,企业如何处理?

发生此类情况时,企业应当耐心向劳动者解释,当前岗位不适合其继续工作,若放任其继续,有可能罹患职业病,调岗是合法合理的。卫生监督所一旦查实企业有使用职业禁忌劳动者的行为,将给予罚款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Q4

职业禁忌劳动者是否可获得相关赔偿?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职业禁忌不等同职业病,职业禁忌症人员无法获得赔偿。

来源:德清县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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