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公说法涉新冠疫情法律问题百问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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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致公党上海市委法治建设委员会推荐,文章内容由协力律师事务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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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篇(三)

21.员工居家办公,如果发生人身伤害,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

22.疫情期间,员工在家正常办公。后因工需要外出办事,外出过程中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是否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23.疫情期间,员工在从事新冠防疫志愿活动时受到伤害的,是否可认定为工伤?

24.复工之后,如果员工在工作场所或者上下班途中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是否算工伤?

25.员工担心被病毒感染拒绝上班,企业应如何处理?

26.部分小区实施封闭管理导致员工无法正常出勤时,企业应如何支付工资?

27.员工以没有防护物资等为由,拒绝上班的怎么办?工资应当如何发放?如果给公司造成损失是否可以据此调整工资?

28.被隔离过或者感染过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吗?

29.劳动者经隔离观察后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工资如何计算?

30.在疫情防控阶段,员工是否可以拒绝到疫情重灾区工作、出差?

问答

二、劳动关系部分

(二)居家办公期间的劳动关系

21.员工居家办公,如果发生人身伤害,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

答:需要视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但需要提示的是,居家办公的工伤认定对于员工的举证要求较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认定主要集中在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工作过程发生的伤害,以及职业病,基本要求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要素。因疫情影响,企业要求员工居家办公,则家可视为“工作场所”或“因工外出期间”,在此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但具体受伤原因是否是与工作相关,关键在于职工所遭受的身体伤害与履职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有无因果关系。比如,员工可能需要证明在受伤时正在工作(比如:受伤时电脑中停留的工作编辑页面)。在已有案例中,有员工因上班期间上厕所摔倒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但此伤害若发生在家中办公,可能就需要员工承担更高的举证责任证明其与履职存在因果关系。

22.疫情期间,员工在家正常办公。后因工需要外出办事,外出过程中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是否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答:人社部《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该规定针对的是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普通劳动者并未给予明确规定。因此,对于是否构成工伤并不能一概而论。目前关于该问题尚未形成统一意见,建议参考各地公布的指导意见执行。比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发布的《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浙高法民一〔〕1号)第一条第5款中规定“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广州市人社局《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分级分类防控工作人员工伤保险保障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对于因履行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工伤职工救治使用的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所涵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以及其使用有关住院服务设施费用,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但山东高法关于“因工感染新冠肺炎能否认定工伤的7个问答”中指出,对于工作中感染疾病,能不能认定工伤的,从现行法律制度来看,是不支持的。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病,只有两种能认定为工伤,一是职业病,职业病有相应目录。二是突发疾病,突发疾病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且满足48小时内死亡。感染疾病不少,轻则流感,重则肺结核,艾滋病。检索案例,感染认定工伤的实际上很少,但也有不少案例支持感染认定工伤。

目前上海对此问题没有出台明确的规定。

23.疫情期间,员工在从事新冠防疫志愿活动时受到伤害的,是否可认定为工伤?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志愿者在从事新冠防疫志愿活动时受到伤害的,有可能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情形,但目前未出台明确政策,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4.复工之后,如果员工在工作场所或者上下班途中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是否算工伤?

答: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了应当认定工伤的相关情形。而针对新冠疫情,《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中进行了特殊规定,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该规定并不能对所有劳动者进行广泛适用。

比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目前无法认为员工在工作场所以及上下班途中被感染新冠病毒可以直接认定工伤。还是需要按照一般工伤认定标准进行个案认定,主要是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进行综合认定。我们认为,一般情况,在复工后,员工工作场所和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较难认定为工伤。

25.员工担心被病毒感染拒绝上班,企业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具备上班条件的员工,应当服从企业的工作安排,到岗履行劳动义务。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岗的员工,企业可依据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26.部分小区实施封闭管理导致员工无法正常出勤时,企业应如何支付工资?

答:若非员工自身原因导致的,企业应视同员工正常出勤,正常发放封闭管理期间工资。

27.员工以没有防护物资等为由,拒绝上班的怎么办?工资应当如何发放?如果给公司造成损失是否可以据此调整工资?

答: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员工以没有防护物资为由,不复工的,可以视为事假,因员工并未提供劳动,企业可不予发薪。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因此,若员工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可以据此调整工资。

28.被隔离过或者感染过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吗?

答:不可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根据《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29.劳动者经隔离观察后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工资如何计算?

答:如果是已经确诊的患者,其“隔离观察期间”,则更应视为一种“治疗期间”,其无法上班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不是因为维护公共利益,配合行政管理,而是因为其身体状况不再适合工作,需要进行治疗。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一旦被确诊,“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作待遇,原则上按照病假进行处理,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一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若无法区分隔离期与医疗期的,建议可与员工协商以确诊日期作为病休第一天。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例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中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这其中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文明确了要排除病人或疑似病人的,才正常支付工资。每个省在此方面规定有所差异,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0.在疫情防控阶段,员工是否可以拒绝到疫情重灾区工作、出差?

答: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原标题:《涉新冠疫情法律问题百问百答——劳动用工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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