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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劳动法律法规”微课堂

大家好!

员工生病乃是常事,

但也不乏一些特殊情况!

本期民法典微课堂,

我们将聚焦“医疗”这个关键词,

一起来聊聊——

民法典与特殊员工

工伤责任主体与赔付承担

小方在行业篮球联赛的赛前训练中,

跟同事相撞导致骨折,

应该向公司索赔,

还是向小李索赔?

A公司准备参加行业内的篮球联赛并开展训练,小方主动报名加入。

在赛前训练中,小方被同事小李不小心撞倒而导致左腿骨折。

小方要求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但公司认为小方受伤的原因与工作无关,应该向小李索赔。

要点解析

●要点一:职工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非因其他参加者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受到损害的,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体育竞技活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以及人身危险性,参与者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因此,在其他参与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即便发生一定的损害后果,该参加者亦不承担侵权责任。

●要点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要点三:职工参与用人单位安排的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属于工伤。

在本案例中,篮球赛前训练是公司的组织行为,小方在该过程中受到伤害。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号),员工参加用人单位安排的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因此,小方此次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条链接|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2、《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号)

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本期微课堂的内容结束啦!

大家可以慢慢消化,

我们下期见~

消息来源:浦东总工会

法治浦东综合编辑

原标题:《“《民法典》与劳动法律法规”微课堂之职场受伤如何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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