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某公司违法安排劳动者

为展现我市行政执法的成效和亮点,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执法实践中的示范指导作用,经广泛征集、精心筛选,确定了15件行政执法案例作为“舟山市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今日介绍由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供的“舟山市某有限公司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等行为行政处罚案”。

案情介绍

年5月6日,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健委”)执法人员通过我市职业健康监管平台发现舟山市某有限公司5名劳动者的体检结果为职业禁忌。5月13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安排有执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5月20日,市卫健委立案后进一步调查取证,查实该公司还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安排3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2、未按照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3、生产车间加热岗位、锻打岗位40h等效声级超过国家标准;4、2名工作人员未佩戴防尘口罩从事锻打作业。

案件评析

(一)案件定性

该公司上述多个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简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禁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工作场所卫生标准、职业病防护设备佩戴等方面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七十条第(四)项及《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职业防护类”第36条裁量标准,应当对该单位处以2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案件处理

该公司属于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差,在市卫健委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且已经口头告知3名劳动者(原5人,另外2人已离职)职业禁忌相关事宜,然而劳动者自述身体尚可,不愿调离原工作岗位,故,该公司虽负有管理责任,但主观故意不明显。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应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安排2名以上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应处2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如果适用上述裁量标准将导致过罚不当,按照《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办法〉的通知》(浙卫发﹝﹞57号)第九条规定,经市卫健委负责人集体讨论并充分说明理由后,决定变通适用裁量标准,经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给予该公司警告,罚款12.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年7月26日,市卫健委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公司收到后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后于8月24日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经执法人员回访核实,该公司已落实整改意见,本案于8月24日结案。

指导意义

(一)违法行为认定准确。案件调查注重多种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如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表、劳动合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人员身份证明、询问笔录、整改报告、调岗通知书等证据的制作提取,形成了严密完整的证据链条,环环相扣、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了该公司存在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数个违法行为。

(二)自由裁量兼顾情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立场,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做到合情、合理、适度,如果适用裁量基准将导致过罚失衡,则需要考虑在自由裁量基准范围内适用其他档次标准给予当事人合法合情合理的处罚,避免行政裁量权之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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