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淋淋的教训,事发昆山多家企业官方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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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昆山应急管理局公布了

一个长达二十多分钟的短视频

《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片》

短视频中列举了

年1月至11月

锦溪、巴城、周市、千灯…等区镇

10个典型事故案例

每一个都足以警醒世人

安全生产不能忘

1

年1月24日锦溪镇

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机械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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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经过:年1月24日20时05分左右,王某和张某将工件放进液压机模腔内后,同时按下操作按钮,此时许某正将身体进入模腔内放置工件,液压机下压后将许某头部挤压住,造成许某当场死亡。

2

年3月4日高新区

某硬质合金有限公司

高处坠落事故

▲▲▲

事故经过:年3月4日,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正给某硬质合金有限公司进行烧结车间一楼空压气管和冷却水管道安装工程施工作业,作业至13时左右,安装工人方某在安装管道固定支架过程中从2.2米高脚手架上跌落后死亡。

3

年3月18日开发区

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

物体打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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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经过:年3月18日9时30分左右,肖某准备紧固减速器与链轮之间的连接螺栓,周某和刘某在紧固减速器安装螺栓,斗式提升机板式链条由于提升分支与回行分支质量不等,突然逆行倒转,板式链条在外力作用下脱开,在甩动过程中砸中刘某头部,并将刘某击落至距地面21米高的另一个作业平台上,造成刘某当场死亡。

4

年4月8日周市镇

某电业制品(昆山)有限公司

机械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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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经过:年4月8日22时58分左右,某电业制品(昆山)有限公司注塑部技术员符某在注塑车间B13立式注塑机进行模具调试,符某蹲在注塑机上调试复位开关,误操作触动滑模键,造成滑模移动,将其头部挤压在滑模板和设备立柱之间,导致符某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5

年4月16日千灯镇

某半导体(昆山)有限公司

其它伤害事故

▲▲▲

事故经过:年4月16日9时30分左右,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找来的工人李某、陆某、曹某3人在某半导体(昆山)有限公司A2栋三楼南侧的一个房间内作业,曹某站立在约1.5米高度人字梯上固定电线时,人字梯滑倒致其摔倒至地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6

年7月20日周庄镇

某科技有限公司

高处坠落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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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经过:年7月20日7时00分左右,某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李某等4名员工进入某科技有限公司厂区,进行违章构筑物拆除工作。李某脚下踩着的彩钢瓦发生断裂,造成李某从8米高的违章构筑物顶部摔落至地面,导致其当场死亡。

7

年7月24日开发区

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触电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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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经过:年7月24日,工程分包单位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工人刘某在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4#厂房一楼站立作业平台的护栏上使用扳手拧螺帽的时候,身体碰到了照明灯灯罩发生触电,摔下后骑跨在消防水管上,手扶着准备拆除的吊支架,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8

年10月26日巴城镇

某汽车新材料有限公司

爆燃事故

▲▲▲

事故经过:年10月26日4时36分左右,某汽车新材料有限公司3号车间的5#针刺线梳理机维修完成后,线长马某开始调试5#针刺线烫光机。4时36分32秒5#针刺线烫光机下辊筒开始冒白烟,随后,该车间工人杨某、杨某某、马某等人上前查看,至4时41分38秒,5#针刺线烫光机下辊发生爆炸,之后起火。造成2人死亡,8人受伤。

9

年10月27日高新区

某实业有限公司

高处坠落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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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经过:年10月27日16时30分左右,张某在某实业有限公司北侧厂房进行外墙涂料粉刷作业,在离地面高度约为5米,作业过程中张某使用的座板式单人吊具的吊绳断裂,张某坠落至地面死亡。

10

年11月5日开发区

某包装用品有限公司

机械伤害事故

▲▲▲

事故经过:年11月5日21时55分,赵某发现16号成型机生产的产品有异常,随即从成型机侧面爬上去,进入成型机内部进行异常处理。21时59分,成型机组长丁某在巡检时,发现16号成型机处于停机状态,随即操作进行开机,16号成型机运转后,模具将赵某腹部夹住,赵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一件件事故令人触目惊心

我们更应警醒和牢记

安全生产是多么的重要

抓安全生产,昆山一直在努力

始终常抓不懈

出台一系列政策规范企业生产

现在,kb君告诉大家一个重磅消息

为了及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

昆山官方近日公布了

《昆山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举报本市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原则上向区镇、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区镇、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可以逐级向上级部门举报。

奖励的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区镇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条线汇总报送至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由其负责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01

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举报其他事故隐患,最低奖励元。

02

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

●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

●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

●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

由最先受理举报的区镇、

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给予

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

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

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注意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负责奖金发放的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哪些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属于举报奖励范围呢?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由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管辖行业、领域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标准。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未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或者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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