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相关制度。

1、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结合本矿实际,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培训内容

(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二)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四)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五)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二、培训管理

(一)矿级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到取得二级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职业卫生合格证书”。

(二)粉尘监测人员的培训由煤监局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全员培训,由本矿或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培训,并有培训记录存档。

三、培训时间

(一)矿长、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每两年复训一次。

(二)粉尘监测人员每三年复训一次。

(三)全员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每年不少于2学时。

四、组织实施部门、经费保障

(一)职业危害预防领导小组组织培训。

(二)经费保障由主要负责人直接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项“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中列支。

(三)职业危害预防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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